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中国科学院(以下简称中科院)项目进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连续两年每年投资5亿元人民币,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规划建设中国科学院哈尔滨技术转移转化中心,为中科院入驻的机构、人才,项目,提供研发、中试、生活、居住等功能性场所。
第三条 哈高新区每年筹资5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中国科学院哈尔滨技术转移转化专项资金,支持中科院项目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
第四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的中科院项目,主要是指经哈高新区管委会评审,属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黑龙江和哈尔滨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项目主体应为哈高新区内注册、缴税的机构或企业。
第五条 根据中科院项目的规模、领域、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给予项目主体单位提供与项目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研发、中试用房;对中科院派到哈尔滨市工作的人员,提供一定面积的生活居住用房,房租补贴3年。
第六条 根据中科院项目的规模、领域、技术水平等实际情况,给予项目主体1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及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第七条 对中科院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办的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通过黑龙江省有关部门认证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重点吸引和支持高、精、尖项目,对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领先于国内外同行业的核心技术、有牵动力的中科院大项目,给予10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中科院项目获得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支持的,给予项目主体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产业化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股权激励:
(一)股权奖励,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四)分红奖励,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