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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检范围:2007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
二、年检分类:
1、有限(股份)公司使用公司年检报告书;
2、企业法人使用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3、有限(股份)公司分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使用企业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
4、合伙企业使用合伙企业年检报告书;
5、个人独资企业使用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书;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使用分支机构企业年检报告书。
三、年检时间:企业应当在2008年3月5日至6月30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四、年检程序: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3、企业缴纳年检费;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五、提交材料:1、年检报告书;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的复印件;5、企业法人提交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损益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的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和从事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出国留学中介、职业介绍、运输代理、拍卖、旅游、典当、咨询服务、企业登记代理、商标知识产权代理、报关和进出口代理、市场调查、广告的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未全额缴齐的公司,以及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当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自愿提交审计报告;其他公司提交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损益表;6、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7、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年检报告书和加盖隶属机构印章的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年检标记: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七、法律责任: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年检费用:企业年度检验费为人民币50元。
九、其他事项:为全面掌握企业信用状况,企业在提交年检材料时请一并提供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已取得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咨询电话:870090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