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优惠政策: 
①在区内举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享受所得税 “免二减三”之后税率不超过15%的国家政策。
②区内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的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③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④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其它优惠政策。
⑤对一些有重大影响的外向型、规模大、前景好的项目,开发区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2.土地扶持办法:
①在开发区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开发区规划、环保、产业的要求,最低产出密度不小于2000元/平方米。 
②企业与开发区签订进区有关协议后,持建设、规划有关批复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每平方米30元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获《用地许可证》,可办理开工建设有关手续,剩余土地出让金缓交。
③企业应按与开发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投产第三年度按所达到的每万平方米土地产出销售额度(或开发区实际财政收入)不同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扶持补贴: 

平路集中区

每万平方米销售额(万元)

每万平方米开发区实际财政收入(万元)

补贴后实际支付地价(元/平方米)

10000以上 230 0
7000以上 170 30
5000以上 120 50
3000以上 90 70
3000以下 116

宾路集中区

每万平方米销售额(万元)

每万平方米开发区实际财政收入(万元)

补贴后实际支付地价(元/平方米)

10000以上 230 0
7000以上 170 40
5000以上 120 70
3000以上 90 90
3000以下 146

④每万平米销售额3000万无以下的项目,不享受土地出让金扶持补贴,但在开工前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的可获20%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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